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法規:

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會章

 

  •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基督教宣道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受神託付普世宣道,強調基督的豐盛為肢體個人之經歷,建立教會,廣傳福音真到世界的末了,故此:
    1. 宣揚聖道,奉父、子、聖靈之名,著重未聞主之處,使萬民做主門徒,仰望恩主再臨。
    2. 建立培育信徒,期使本會各教會結聯於團契交流,獻身於福音宣道。
    3. 設立地方教會,普及全國。
    4. 教導訓練會友,效力基督聖工。
    5. 促進交誼,團契信徒。
    6. 鼓勵支持本會之教會、團體或個人透過聯會支助海外宣道事工。

  • 第三條 信仰:
    1. 信全部新舊約聖經系由聖靈之默示而來,顯明神於人類之一切旨意,乃基督徒信仰與行為之唯一準則。(提後三章十六~十七,彼後一章廿一節)
    2. 信神仍無限完全唯一真神,聖父、聖子、聖靈,三而為一;同位、同權、同榮,自有永有、永世無疆。
    3. 信耶穌督兼有神、人二性,因聖靈感孕,藉童貞女馬利亞而生,死於十架,義者代替不義,為世人之贖罪祭,使凡信者皆因其所流之寶血而稱義,死後第三日,按新舊約聖經所言由死復生、升天,在神右邊為信徒大祭司,將來必再臨世上,設立國度,親立為王。
    4. 信聖靈係三一神第三位,受耶穌基督之差遣而居於信徒心中為保惠師,引導信徒進入真理,使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
    5. 信人原係按照神之形像而造,後因悖逆而墮落,身靈皆須受死亡之痛苦,一切人類皆有罪性,與神之生命隔絕,只有藉主耶穌代贖之功,方能得救。
    6. 信神已藉耶穌基督為一切人類成就救贖之功接受者皆由聖靈重生,成為神之兒女。
    7. 信義人與惡人身體皆將復活,義人復活進入永福,惡人復活受審判,進入永刑。
    8. 信教會係由一切相信耶穌之人所組成,已被十架寶血所潔淨,並由聖靈重生,教會負有主所託付之使命,廣傳福音直至地極,並在真道上建立信徒,在社會中彰顯神的慈愛及公義。地方教會係由相信基督之人組成之肢體,其聚集乃為敬拜上主,領受真道,禱告團契,宣揚福音,以及恭守洗禮及聖餐。
    9. 信聖靈充滿,及神對一切信徒之旨意,使信徒藉之成為聖潔,與罪惡及世俗分別為聖,完全順服神旨,過奉獻及服事之生活,而此種生活乃重生以後之表現。
    10. 信耶穌基督必要於千禧年之前再來,教會應清楚宣講此重要真理,指明基信徒生活及工作之關係。

  • 第四條 組織:
    1. 各教會係由本會設立之團猩,組織長執長,舉辦、執行教會聖工。
    2. 長執會、聯會均為代議機構,以執行教會事工。
    3. 聯會由各地方教會組織之,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
    4. 凡在本會各教會受洗者,均為本會之會友。
    5. 執事由教會領餐會友中,依行政規則選出,協助牧師及長老辦理教會事工。
    6. 長老由教會領餐會友中,依行政規則選出,配合牧師掌理教會事工。
    7. 本會認定之神學收樣機構畢業,經授職為傳福音或全職事奉者,稱為傳道。傳道人經按立為牧師者,為傳道訓誨之長老,執行聖禮,掌理教會事工。

  • 第五條 本會之各種法規與會章牴觸者無效。

  • 第六條 本會現行之法規為
    1. 會  章:規定本會之本質、宗旨及組織之根本大法。
    2. 行政章程:根據會章,規定本會各行政組織、職權之章法。
    3. 行政規則:規定本會各機構辦事之範圍及通則。
    4. 組織條例:規定本會所屬各機構組織及任務之法條。

  • 第七條
    會章之修改,需經省聯會斂表過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者過三分之二之決議,始得修改,並於修正後,次屆年會例會中,議決通過頒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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