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法規:
 

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堂會通用行政規則
 


第一章 會友
  • 第一條
    凡在本堂受洗或經過過會手續加入本堂者皆為本堂會友。
    1. 受洗資格:
      凡蒙聖靈光照,知悔改,誠心相信耶穌為救主,接受本會信仰、法規,經常到本堂聚會,年齡在十二歲以上,經本堂牧師長執信德關懷小組接納者。
    2. 過會手續:
      其他教派之領餐會友轉會,或離徙自本會其他教會之會友,願意遵守本會信仰、法規者,得憑其母會之介紹,賣寫申請過會表,並經長執會過會接網,即為本堂會友(凡無原來教會之介紹之領餐者,心須在本堂聚會半年以上,且經長執會通過接納,方得本堂會友。)

  • 第二條 會友之責任:
    1. 應常讀經祈禱,恪遵主道,勤赴本堂主日禮拜,及其他各種聚會。
    2. 應在生活行為上追求榮耀主。
    3. 應盡力為主作見證,引人歸依真道。
    4. 應明瞭受託要道,以物質、恩賜、時間等奉獻與神盡力服事主。

  • 第三條 會籍之查核:
    1. 本堂會友,如有背道行為,玷辱基督之聖名及教會聲譽,經勸誡後仍不悔改者,應由長執會提出,按情節輕重依照聯會行政章程第六章處理之。
    2. 凡被本堂停止聖餐或開除會籍之會友,如真心悔改,須經半年以上,有顯著之行動證明,然後由長執會討論應否恢復其領受聖餐或會籍之權利。

 
第二章 聖職與權責

  • 第四條 本堂設下列各聖職
    1. 主任牧師(傳道):其職責係宣揚福音、牧養信徒,及主持聖禮、辦理會務,並為長執會議及會友大會之主席。
    2. 傳道:其職責係宣揚福音、牧養信徒、辦理會務、配合主任牧師(傳道)推展聖工。
    3. 長老:其職責係宣揚福音協助主任牧師(傳道)牧養信徒,辦理會務,並於需要時經聯會執行委員會授權得主持聖餐。
    4. 執事:其職責係宣揚福音,協助牧師及傳辦理會務,及管理教會財務。
    5. 長老執事均為義務職。

 
第三章 會友大會

  • 第五條
    召開會友大會時,應於兩星期前公佈,並在該期間內主日宣佈之。

  • 第六條
    前條公佈應同時公佈成人會友(年滿20歲者)名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七日內提出,由長執會補正之。
    1. 長老:曾任執事六年以上者,但情形特殊經執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受聘在教會支薪工作者,不得擔任長老、執事。但教會附屬機構不在此限。

  • 第七條
    過會成人會友籍滿半年以上始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入籍後選舉資格時限之計算,以入籍登錄日起算至會友大會召開日為止。

  • 第八條
    一年以上不參加禮拜者,經長執會決議後列為離徙會友,不計算為現有成人會友數。

  • 第九條
    會友因服兵役、旅行海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事,經長執會認定者,得扣除其名額。

  • 第十條 停止聖餐者喪失會友資格。

  • 第十一條 會有大會之議事程序得依議事規則辦理之。

  • 第十二條
    1. 會友大會中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2. 選舉後長執會應保存選票六個月,以備聯會查核。
    3. 選舉長執會應公告兩個星期,在公告期間中有異議者,應向長執會提出理由及證據,不實者應受處分。
    4. 不按規定辦理選舉者無效。

 
第四章 長老、執事之選舉

  • 第十三條
    長老、執事之選舉,應由該教會主任牧師(傳道)即長執會主席主持。

  • 第十四條 長老、執事須有下列條件:
    1. 執事:領餐滿一年者。
    2. 長老:曾任執事六年以上者,但情形特殊經執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受聘在教會支薪工作者,不得擔任長老、執事。但教會附屬機構不在此限。

  • 第十五條
    長執會得推薦應選人倍額以上之候選人。

  • 第十六條
    選舉長老、執事之會友大會,須有在籍領餐會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友過半數之的票為當選。

  • 第十七條
    選票應於會中開票,得票未達法定票數時,應微求在場會友過半數以上同意,舉行第二次或第三次之選舉。但在場會友數不得少於成立時之法定人數。

  • 第十八條
    三次未能選出預定人員時,除召開會友大會外不得再繼續進行選舉。

  • 第十九條
    長執當選人中,如有三等親內(夫婦、兄弟、父子等)同時當選,則由其中票數較多者出任之。長執選定後應報告聯會備案。至於長執人數及任期,可依會務之需要由長執會提供會友大會而決定之。

  • 第二十條
    當選後無人異議者,應在三個月內舉行按立長老或就任執事,否則無效。

 
第五章 傳道人之選舉

  • 第廿一條
    主任傳道:由本堂長執會全體成員超過三入之二通過,選出依本會傳道人授職條例認定之傳道,並呈送聯會核備而聘請之。

  • 第廿二條
    主任牧師:由本堂長執會全體成員超過三分之二通過,選提合格之主任傳道人,呈送聯會核准並依按牧條例程序按立之。如本堂未有適宜之人選,可由長執會全體超過三分之二通過物色牧師,並呈送聯會資格核備後,聘請之。

  • 第廿三條
    助理傳道(牧師):由主任牧師(傳道)視教會發展之需要遴選之;經長執會全體超過半數通過,呈送聯會,依相關組織條例資格核備後,接納之。

 
第六章 聖禮

  • 第廿四條 本堂聖禮有:
    1. 聖洗禮:
      洗禮係歸信基督者在神與人面前之見證,為信徒必須遵行之聖禮,表示與主同死、同葬、同活之真理,本堂係用浸水禮方式,但遇特殊情形,得施點水禮。
    2. 聖餐禮:
      聖餐禮係遵照基督吩咐以記念主之聖禮,以每月原則舉行一次,凡已受洗之基督徒皆可領受聖餐。

  • 第廿五條
    各項聖禮,必須由主任牧師主持,聖餐禮遇必要時請聯會委派牧師或授權主任傳道主持之。

  • 第廿六條
    本堂其他婚喪等儀禮,應遵照宣道會之規定儀式舉行。

 
第七章 經費

  • 第廿七條
    本堂信徒應將神所託付之財物樂意奉獻與主,實行按月奉獻或十一奉獻,以為推進會務廣傳福音之用。

  • 第廿八條
    本堂有義務應將每月經常費(主日及按月奉獻)百分之十提交聯會,供作經常費及傳道人福利基金使用。

  • 第廿九條
    本堂對經費收支狀況,每月應由司衷及會計列表向會友公佈之。年度之結算,經會友大會舉出之核帳員加以稽核。

  • 第三十條
    凡違背聖經教訓之籌款方法,均不應採用,如有特別募捐之舉,須經長執會通會,並得聯會認可,方得舉行。

 

回法規索引頁

   
 

copyright© 2000 基督教宣道會台灣省聯會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