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法規:
 

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主任傳道人授職條例
 

一、申請者所屬教會向聯會主席申請授職。

二、對以下幾項有足夠的知識:

  1. 聖經。
  2. 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
  3. 宣道會之特色。
  4. 講道法。
  5. 教牧原則。
  6. 普世宣教與佈道性講道和個人佈道。
  7. 基督教教育。
  8. 教會歷史及宣道會歷史和行政法規。

三、學歷:

  1. 宣道神學院畢業(神學系或教牧相關科系)包括學季學分30個以上之聖經課程。
  2. 非宣道會神學院教牧相關科系畢業者,必須至宣道會神學院補修有關宣道會信仰、行政法規課程。
四、書面提供以下內容:
  1. 得救見證。
  2. 蒙召經歷。
  3. 聖經知識。
  4. 對宣道會組織及行政方式之認同,遵守法規承諾。

五、面談:

  1. 執委會委任授職小組面談申請者。
  2. 面談內容包話:屬靈經歷、聖經知識、蒙召經歷、對宣道會宗旨及行行法規之認同。

六、非宣道會背景申請授職者,除以上五點以外,需提供以上資料:

  1. 目前服事教派總負責人之書面推薦信。(包括:申請者曾服事過之所有教會名單與該會之聯絡地址。)
  2. 對該人熟悉之數位牧長提出有關申請者的基督徒品格之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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