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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回應:宣道會內惟堂的呼聲,請大家關心代禱    編號/1354    留言時間/Wed Apr 26 07:36:44 2006
作者王大伯    作者網址http://
轉載95.04.26中國時報的報導

公益勸募條例 善款嚴格把關 政府及個人 不得發起募款
黎珍珍/台北報導


無論是台灣版「羅倫佐的油」張氏三兄弟對外募款,或是由陳水扁總統代言、內政部兒童局設立的「親親寶貝兒福專戶」,在昨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益勸募條例」後,都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勸募行為。

融合行政院版、立委王榮璋版、朱鳳芝版的「公益勸募條例」,是台灣第一部規範勸募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唯一的依據是民國三十二年公布、四十二年修正過一次的行政命令「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王榮璋表示,這個辦法只規定「如何」勸募,但對於「不如何」的行為,完全莫可奈可,早已不符社會現況與需求。


保障捐款人 違規者罰鍰

依據新制定的「公益勸募法」,個人不得發起公益募款,能夠進行勸募的團體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至於各級政府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的主動捐贈,但除非遇上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否則政府也不能發起勸募。違反規定者,可處以四萬至二十萬的罰鍰。

王榮璋指出,公益勸募法的立法精神在於保障捐款人,並且規範公益勸募活動的執行與所得,因此對於勸募發起的資格從嚴限制。無論是媒體、寺廟、教會、政黨,只要是基於公益目的、透過財團法人進行的募款都應受規範。但政黨為政治活動募款、宗教團體募集宗教經費,則不在本法規範之列。

限五種用途 活動期一年

法案明定,勸募團體的勸募行動必須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跨縣市活動則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勸募所得僅限於五種用途: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而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為使勸募活動資訊公開,法案規定勸募活動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應將財務使用情形提報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則應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未來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時,必須出示許可文件和工作證,在媒體上宣傳時則須載明許可文號;募款不能以強制攤派方式進行,也不得利用職務從屬關係強迫進行。而勸募團體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在活動開始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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