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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財政部對傳道人應否繳稅的解釋函令    編號/155    留言時間/Mon Feb 12 11:19:57 2001
作者林信仁    作者網址http://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適用相關稅法暨附屬釋令

財政部64.4.29台財稅第33031號函

教會傳道人受領固定薪資應依法納稅

二 教會傳道人如係僅由教會供給其傳教工作上所必須費用而未支領任何報酬或津貼者,自無所得可言,應不發生課稅問題。

三 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但如合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者,應依該法規定報繳贈與稅。

四 教會傳道人在教會提供勞務,受領固定薪資報酬者,仍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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