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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聯會法規修正意見(上)    編號/1649    留言時間/Thu Oct 11 15:02:32 2007
作者王大伯    作者網址http://
有關法規小組所公佈的修正案內容,個人花了一點時間將意見整理出來並做成對照表,這個修正建議純粹是弟兄個人的意見,雖然已經提送中壢堂執事會討論,但是一時之間還不容易有一個結果,因此,尚不能算是中壢堂的意見,當然,大家都知道,要一個教會動員執事去逐條審查聯會的法規無異是緣木求魚,但是我仍然野人獻曝,至少表達出一些不同的聲音。

我要聲明的是,可能我的修法建議只適用於中壢堂,未必能符合其他堂會,因此,各堂間可以有差異性容許。為了節省大家的寶貴時間,我再將個人的修法意見濃縮如下:
Espresso
(一)聯會名稱應改為「基督教台灣宣道會聯會」。
(二)執委會不能同時為行政機關又兼為代議機關。
(三)長執未必單由選舉投票方式產生(應可容許以其他方式遴選長執)。
(四)牧者不得必為長執會當然主席(長執會主席應由長執互推產生,牧者非長執僅能列席長執會議)。
(五)傳道經聯會授權後即得主持聖禮。
(六)各堂會出席聯會會友大會代表應設上下限,以維大小堂會權益均等。
(七)委員會型態之組織其領導者應稱為主任委員。
(八)牧長之戒規應相對嚴於會友、長執。
(九)應明訂各項法規之從屬與效力解釋順序。
(十)應考慮12歲以下兒童或臨終兒童之受洗權益。
(十一)容許堂會彈性進行聖禮及聖餐儀式。
(十二)各堂應設置財務稽核人員進行內部稽核。
(十三)堂會聘牧應先提出聘用計畫及自評表。

又,因為我沒有花很多的時間在上面,所以只能循著法規小組的腳步作一些字面上的修改,其實我是主張應該全面翻新改制,而不只是逢縫補補的修改文字而已,說實在的,真要有時間的話,花個一個禮拜左右,也是可以整理出一些頭緒的。

附註:對照表分上、下二集,有顏色標示的地方是改的比較多的地方,沒標註顏色的地方未必沒改,因為,如果要全部標色的話,那就會變成大花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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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來自/163.29.2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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