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由於聯會各項法規需要修改的地方很多,法律文字的見解也因人而異,而法規影響會務甚為重要,因此,雖窮眾教會精英之力,要在有限的時間之內完成修法大業,實在不容易,因此,我決定再花一點時間,逐條分析,並陸續刊登讓大家共同來研商,以供法規研修小組參考,反正到秋季大會還早,有的是時間,原則上一天刊登一條。
法規修訂版本 條文內容(會章名稱&第1條)
原法規條文 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會章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基督教宣道會(以下簡稱本會)。
97.03.28聯會第一次聯會修訂內容
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會章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基督教宣道會(以下簡稱本會)。
王大伯板修訂意見
基督教台灣宣道會會章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基督教台灣宣道會(以下簡稱本會)。
97.03.27聯會聖工研討會修訂意見(第二次修訂)
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會章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由上表可知,第二次修訂案有幾個問題:
(1)會章名稱與法規名稱不符。一個是「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一個是「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到底哪一個才是宣道會的真正名稱?
(2)在內政部登記的財團法人名稱到底是什麼?內政部承不承認以「台灣地區」字樣出現於法人名稱?
(3)「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到底是什麼意思?
(4)「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只是代表聯會還是含括各分支堂會?
(5)「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的英文名稱如何表示?
(6)以「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名稱有無世界觀?是否符合21世紀潮流?
(7)「台灣地區」所指為何?有無包括金、馬地區?
(8)「台灣地區」之前是否應加註「中國」或「中華民國」?
結語:正所謂「名正言順」,如果連教會的名稱及法規名稱都無法釐清,那後面所寫的各條條文也會缺乏立論基礎。(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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