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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回應:有關4/2「第二次法規修訂公告」的附件    編號/1704    留言時間/Thu Apr 10 22:20:0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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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謝林弟兄的建議,已經重新公告並增加封面目錄的檢錄功能。
2.有關繳交12%奉獻的部分,由於內容經常修改,若明確規定,則每次修改就要進行修法,因此最新的條文修正為只定義:各教會每月經常費(主日奉獻及十一奉獻)百分之十二提交聯會,供作聯會會費、傳道發展基金、建堂基金及傳道人福利基金使用。目的是讓執委會可根據實際費用應用狀況,做適度的修正。
3.目前因為要將『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修改為『台灣宣道會』,可能需要許多成本,因此修訂的條文名稱,暫時都統一修正為『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某某規則。
 
附件:1  
作者來自/203.64.4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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