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標題/堂會通用行政規則第4-26條    編號/1724    留言時間/Fri Apr 18 13:55:01 2008
作者王大伯    作者網址http://

說明:
一、
比對【聯會行政章程】及【堂會通用行政規則】就可以發現其中有大量重疊的條文,尤其是堂會部份,其實這二個法規應該予以整合,以免發生解釋不一的狀況,依照法律位階來看,有關聯會與教會的行政組織、辦事規則、選舉、懲戒等應該是分別列在【聯會組織條例】及【教會通用組織條例】中,而所謂的『章程』應該類似公司章程,是在說明組織的目的及組成方式,這一部分在【聯會會章】中就已經載明了,而【規則】一辭較少見於法律名稱,用「組織條例」的名稱可能比較貼切。
二、
有關第12條第1項第4款:「不按規定辦理選舉者無效。」應予以刪除。本條規定綁手綁腳,而且封殺掉票選以外的其他選舉方式,並且也不符合聖經原則。聖經舊約選拔人才是用抽籤的方式,也就事先有理想的候選人,然後抽籤決定之。新約時代,主耶穌是用徵詢的方式選召門徒,彼得雅各是用挑選的方式從耶路撒冷教會中選出7人管理飯食(總務),聖經沒有一處有提到領袖是用人民票選的方式選出同工,這是近世紀以來,人本的方法,教會應該依照聖經原則辦事,不是仿效所謂的民主方法,更不能在法規中明定只能用無記名投票為選舉長執的唯一方式。應該是要尊重會友大會的決定,以會友大會多數決通過的選舉方式來選舉長執,只要是會友大會認可方式所選出來的人選,就具有正當性。

 
附件:1  
作者來自/163.29.253.237

上一篇    下一篇
我要留言     回留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