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
我還是做出辭去執委的決定
辭 呈
本人請辭台灣宣道會執行委員職務。原因如下:
一、八十九年度會友代表大會召開時,有某個堂會的代表向本人控訴該堂傳道人,該堂會友請他轉交給教會的奉獻沒有交給教會財務同工,後來奉獻者向該代表查詢後認為其傳道人有侵吞會友奉獻的嫌疑。本人身為聯會財務部部長,在該代表提出控訴後,並未對此事做出任何處理,有失職守。
二、本人編製八十九年度會友代表大會手冊,自作主張回應其他代表的提案,而導致該提案代表不願再參與聯會事工及聚會。本人雖已向該代表致歉,但幾個月以來該代表仍不願參加聯會活動,本人應該為此事負責。
三、本人被選為執委後,幾乎每次開會都與部分委員發生爭執,經過自我檢討,自認不適合繼續擔任執委會中的一員,以免破壞台灣宣道會之合一。
依據「基督教宣道會台灣地區聯會行政章程」第五章第十五條第一款,本人請辭後可由候補委員遞補。請聯會執行委員會儘速安排時間辦理交接,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董事會代表變更登記,及更換郵局帳戶代表人印鑑。
本辭呈致台灣宣道會代表大會(全省二十五個堂會代表)暨省聯會執行委員會
林信仁
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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