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委會2001年4月18日會議記錄
臨時提議-為撒爾瓦多和印度地震認獻 案
要從九二一地震專款撥款二十萬分別給這兩個國家各十萬
本人強烈反對此種不尊重奉獻者意願之行為
九二一地震專款為奉獻者指定為台灣九二一地震之捐款
這些款項應用於台灣災區
對其他地區震災的捐款應另行勸募
執委會之決定已經違背專款專用之原則
聯會之預算經過會友代表大會通過具有法律效用
挪用專款之決定
恐怕會造成奉獻者對台灣宣道會省聯會在金錢管理上的不信任
雖然此舉是本者人飢己飢之精神施與援助
但應當另行籌募捐款
不該以挪用專款的方式處理
有關九二一專款的部分
如果台灣宣道會沒有執行的能力
應當儘快處理
轉交給政府轉款或轉給在災區實際執行救助工作的單位
代收別人的奉獻卻不執行
時間久了必生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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