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
第五章 漲價歸公
第三十五條之一:私人捐贈供興辦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 合左還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第十六條: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 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之
教有、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 祀公業之財產。
第二十條:左列各款不列入贈與總額: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之教有、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 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八條:遺贈或贈與財產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十條第三款所列財團法 人組織者,以合
於左列規定者為限:
一、各該財團法人除為其創設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費用外, 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
特殊利益。
二、依其章程規定於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 個人或私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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