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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增加一點常識--什麼叫財務申報?    編號/455    留言時間/Thu Jul 12 18:43:05 2001
作者eli    作者網址http://
這幾天每一個堂會應該有接到聯會幹事的通知
要把86年的教會財務報表彙整寄到聯會
這一件事的原由跟上個月國稅局抽查本會扣抵憑證的是有關

因為聯會幹事在通知中遭到部分傳道人詢問
有些人甚至不願合作
或怕本堂的財務狀況被國稅局知道(有見不得人的事嗎?)

為了幫忙溝通並讓大家對整件事有一個清楚的輪廓
本人大大的雞婆一次做個說明
不過我的說明是純雞婆
事情不是由我處理的
有問題不要找我

在六月上旬或中旬左右
新任的幹事打電話給我
說國稅局要查聯會的帳
但她本人剛上任也搞不清楚事怎麼一回事
我就要了國稅局承辦小姐的電話直接與她聯絡
國稅局的小姐說
因為有人舉報懷疑奉獻給宣道會的錢沒有入教會的帳
所以他們抽出了十張86年由聯會開列的扣繳憑證(奉獻收據)
要求我們提出這十張奉獻收據上的金額有入帳的證明
當時我問那位小姐
是什麼人舉報的
她回答說不知道 是由上面交代下來的事
我跟她說明宣道會的財務收支流程
全省二十五個堂會是自行管理收支的
到年底時
這二十五個堂會把需要奉獻收據的名單開出來交給聯會辦公室
聯會辦公室根據這些資料開列收據
而每一張收據的金額是該信徒當年度全年的奉獻總額
我們很難把每一張收據在整年度不同時間的奉獻證明提出來
那位小姐問我
我們有什麼資料可以提供
我告訴她我們除了各堂會申請收據的名單外
其他資料全都由各堂會自行保管
那位小姐說可以給收據申請單就可以了
她只要核對出那十張收據的資料就幫我們結案

之後聯會幹事就依照這要求辦理
在辦理的過程中
大部分的堂會都很合作
有一個堂會不知道為什麼就是不願意配合
後來用切結書的方式作為他們堂會開出的收據證明
另外有兩張查出來是有問題的
那兩張收據並沒有實際的金錢奉獻
我跟當事人聯絡
他說這是以工代金的方式奉獻
他們幫神學院及台北堂做了一些工程沒有拿錢
後來我根據該當事人的說法向神學院及台北堂查證
結果是無法證實
後來這部分的問題我沒有協助處理(無法處理)
不知道最後是怎麼處理的

照理來說
這十張收據的證明提給國稅局後就可結案
該承辦人也非常願意幫助我們結案
但當她整理相關資料時發現
我們聯會86年度的財務申報書
當年申報金額收入部分大約270萬
但那十張收據的金額加起來就超過280萬了
所以她今天打電話到聯會問是怎麼一回事
聯會幹事也是一頭霧水
要我跟國稅局聯絡說明
我把我所知道的狀況說明一下
承辦小姐說她是要幫我們結案
但我們過去留的問題讓她不知道要怎麼辦
我問她如果重新申報86年到的資料她可不可以接受
她說可以
於是我轉告給聯會幹事
聯會幹事再個別的通知各堂會


其實86年的財務申報我早就知道會出問題的
因為當時辦理申報的人拿聯會辦公室的收支去申報
但事實上
正確的申報數字因該是全省堂會及神學院的總收支
因為所有的奉獻收據統一由聯會開出來
這些收據在奉獻者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可以作為扣抵用
聯會自然必須把所有堂會的收支申報給國稅局
86年的財務申報是在88年補辦的
當時候(還有以前的)的幹事認為不需要申報(或根本不懂)
所以一直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每一年聯會都會收到催告書
88年當時的幹事收到86年的催告
便直接把86年度聯會辦公室的收支帳報出去了

當我擔任執委財務部的工作時
補辦87及88年的申報
89年當年按時辦了申報
87-88年報給國稅局的資料有附在89年度的會友代表大會手冊中
當時為了補辦87-88年的財務申報
聯絡全省的堂會
請大家把這兩年的教會財務報表送到聯會
我幫忙計算收支的總金額
當時真的領教了某些同工的天才(另製報表偽造製表日期)
但也為許多全力配合的堂會感動
最後總算把那兩年的財務資料申報出去了
二十五個堂會87年的總收入有五千多萬88年有四千六百多萬
這是根據所有堂會的財務報表合計出來的
86年申報270多萬
真的是有夠*^^&%&$^%#^%&^%*)^_(&

我們聯會每一年要向國稅局辦理財務申報的法令如下: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額適用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台七十七財第七七○一一六一
一一號函發布修正中華民國第八十三條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三
財第四八六九六號函發布修正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左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一、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

二、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者。

三、 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四、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者。

五、 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公營專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及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第一類股票、公司債者。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六、 其董監事中,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者。

七、 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者。

八、 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者,但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 其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規定外,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公益機關團體怠報案件之處理方式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期補報,逾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先輔導該等機關團體限期補辦結算申報。上開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應依據同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課稅。(財政部84.3.8.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七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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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來自/202.178.24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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