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法案未依照合法程序公告而立即執行
造成低票者當選
而且在遞補資格上產生限制
這樣做實在不妥
既然訂有法條
卻不按照法條行事
意義何在呢?
難怪會一團混亂
六、選舉結果:胡偉騏(27票)、高加成(40票)、陳伍能(37票)、閔韓植(25票)、黃孟賁(16票)、董華蘭(14票)、楊明皓(41票)、劉路加(39票)、董華芳(18票)、 莊贊靈(37票)、曾立丞(26票)、王中(21票)、林學正(17票)、彭彥祥(14票)(投票人數四十九人,委託投票三人,委託書如附件六至八)
※ 引述《仔細想一下》之銘言:
: 在選舉前通過的這個修法
: 應該不可以用在這次選舉上
: 所以曾弟兄不能只限制遞補陳牧師的缺額
: 任何一位執委出缺時
: 都可以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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