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聯會組織:聯會執行委員會條例
 

  • 第一條 宗旨:
    本委員會依聯會行政章程第十五條設置。
  • 第二條 職掌:
    1. 執行聯會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2. 辦理聯會代表大會,會中臨時事項,但不得超過大會權限。
    3. 製作聯會各項事工年報及計畫。
    4. 審查年會議案及日程。
  • 第三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名,由本委員會提名之候選人中於聯會代表年會中推選出任,(資格依行政章程十五條)。婦女部執委由婦女部長出任之。
  • 第四條 職務:
    依聯會行政章程第十五條第三款及各部組織條例。
  • 第五條 會期:
    1. 本委員會議每年四次。(應於年會開會前審查議案);必要時主席得召開臨時會議。
    2. 地區(北一、北二、中區、南區),若超過二分之一要求召開執委會審理提案,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六條 經費:
    本委員會經費以聯會事工經常費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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